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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齐建华、薛耿坡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建华,薛耿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35-1号申请执行人:齐建华,男,汉族。被执行人:薛耿坡,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齐建华诉薛耿坡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3日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北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贾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