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齐建华、薛耿坡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建华,薛耿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35-1号申请执行人:齐建华,男,汉族。被执行人:薛耿坡,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齐建华诉薛耿坡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3日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北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贾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