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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商万财与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万财,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749号原告商万财,男,61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陶景慧,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学民,主任。原告商万财诉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万财委托代理人陶景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1月28日、2008年12月24日、2009年12月18日,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村民委员会分三次在原告处共借款35000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当日被告为原告分别出具借据。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给付结止2016年1月17日借款利息43875元,并按月利率15‰给付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借据,证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11月28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1分5厘;2、现金支出凭证两枚,证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村民委员会分两次在原告处共借款25000元,约定月息1分5厘。原告提交的证据1,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内容真实,借据载明的借款月息虽为0.015%,但结合当地交易习惯与实际情况,该约定明显与常理不符,该约定书写笔误,应为15‰,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2,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11月28日、2008年12月24日、2009年12月18日,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村民委员会分三次共向原告商万财借款35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分别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借款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10000元自2008年11月28日至2016年1月28日的利息为12900元,借款20000元自2008年12月24日至2016年1月28日的利息为25500元,借款5000元自2009年12月18日至2016年1月18日的利息为5475元。本院认为: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商万财人民币3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08年11月28日借款金额为10000元的借据虽约定月息为0.015%,但结合当地交易习惯与实际情况,该约定明显与常理不符,属于书写笔误,应为15‰,原告主张借款10000元按15‰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主张结至2016年1月28日的借款利息43875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继续按月利率15‰给付借款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利息,该主张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商万财借款本金35000元,给付利息4387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8875元;二、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村民委员会继续按月利率15‰给付原告借款35000元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6元,由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