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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2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宝音贺希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特木日巴特尔,乌云高娃,布仁巴雅尔,宝音贺希格,那存乌日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2198号之一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特木日巴特尔,男,46岁,蒙古族,职工,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乌云高娃,女,42岁,蒙古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布仁巴雅尔,男,38岁,蒙古族,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宝音贺希格,男,44岁,蒙古族,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那存乌日图,男,50岁,蒙古族,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翁民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宝音贺希格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有工资发放(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宝音贺希格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的工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郝伟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