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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8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328民初379号原告刘某某,其余略。委托代理人王林。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某某,其余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2016年3月23日依法由审判员岑飞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原、被告在广东佛山勒流打工时经人介绍认识。同年腊月回被告家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09年腊月12日生育长子黄甲。2010年3月10日在安龙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因盗窃被广东警方羁押,从此原告离开被告独自生活。2015年8月,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被告拒不到庭,在法庭的建议下原告撤诉。然这之后,原、被告也未在一起生活。为了早日结束双方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现请求安龙县人民法院: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子黄甲随被告生活,被告承担其抚养费;3、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婚姻登记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已登记结婚的事实。3、(2015)安民初字第54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到安龙县人民法院起诉与黄某某离婚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和证据。本院收集的证据有:对被告黄某某的询问笔录,被告同意离婚,要求原告每个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腊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10年3月10日在安龙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10年1月7日生育长子黄甲。原告曾向安龙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婚,于2015年7月1日申请撤诉,后双方也未在一起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破裂为由遂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婚姻登记证明、(2015)安民初字第54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对被告的询问笔录,经本院审查,足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姻关系合法,受法律的保护。但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因此,维持夫妻双方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应予支持。对子女抚养,子女一直随被告生活,适应了与被告生活环境,从有利子女健康成长,子女随被告生活,对子女抚育费,原告同意每月支付200元,考虑到原告无固定居住场所和经济收入,可支持原告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但不影响今后原告生活环境条件发生改变后,其子女请求给付的权利。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婚生子黄甲随被告黄某某生活,由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起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直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岑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韦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