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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孔令喜、漆文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喜,漆文强,漆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6)皖0302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孔令喜,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漆文强,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漆文娟,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00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