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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吕爱华与王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爱华,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吕爱华。被执行人:王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2)莱城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彬银行存款50000元。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刘文业执行员  吴加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段树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