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西国维实业有限公司与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国维实业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067号原告江西国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兴国中路城市家园小区4栋。法定代表人卢照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亿惠、吴小平,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黄卫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西国维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亿惠、吴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西国维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公交站台广告发布合同》一份,广告合同总价款为210840元,广告发布期2014年4月31日至2015年4月30日。合同约定被告在合同订立之日起三日内或发布前三日内付总金额的50%计105240元,另外50%在原告提供上刊照片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前陆续向原告支付了145240元广告款,剩余广告款一直拖拉,至今为止仍有广告尾款65420元未支付。原告充分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合同也早已到期,原告多次催索被告支付广告欠款,被告未能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广告款65420元;2、被告支付滞纳金63252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公交站台广告发布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韵花都4块,水韵花都对面3块共7块站台发布国瑞泰担保广告,广告发布期:2014年4月31日至2015年4月30日,为期一年。合同总价210840元,付款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合同订立之日起三日内或发布前付总金额的50%计105420元,原告提供上刊照片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余额105420元。合同约定如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每迟延一天,则按合同金额的1%每天加收滞纳金;超过1个月未付款原告可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布广告的义务。2014年4月24日,被告分别向原告转账40000元、25420元、40000元;2015年3月27日,被告通过李玫账号向原告转账20000元;2015年4月30日,被告通过李玫账号向原告转账20000元;以上合计14542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公交站台广告发布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公交站台广告发布照片,以上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公交站台广告发布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在水韵花都共7个站台发布了被告的广告信息,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自合同签订后,被告仅付广告款145420元,尚有65420元未结清,导致本案纠纷的发生,被告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广告款6542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被告迟延付款,应按照合同金额的1%每天加收滞纳金。因该滞纳金约定过高,且被告已支付广告款不应再计算滞纳金,故本院对此调整为每月按拖欠金额的2%支付滞纳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江西国维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广告款65420元;二、被告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江西国维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广告款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按拖欠款项的金额,从2015年5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上述判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3元,由被告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瑜青人民陪审员 曾令惠人民陪审员 赖树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赖海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