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达达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夏先琼与彭洪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先琼,彭洪月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达达民初字第893号原告夏先琼,男,生于1965年11月9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彭洪月,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1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先琼诉被告彭洪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先琼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先琼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先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夏先琼负担。审判员 何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蒲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