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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执3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咸安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咸安支行,夏细芳,江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3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咸安支行(以下称中行咸安支行)。被执行人夏细芳。被执行人江春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6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夏细芳、江春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细芳、江春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夏细芳、江春龙其他收入54749.7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刘 如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道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