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3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咸安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咸安支行,夏细芳,江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3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咸安支行(以下称中行咸安支行)。被执行人夏细芳。被执行人江春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6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夏细芳、江春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细芳、江春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夏细芳、江春龙其他收入54749.7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刘 如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道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