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顺兴与孙士平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兴,孙士平,张秀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1659号原告刘顺兴,男,生于1955年6月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孙士平,男,生于1963年2月7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汶上县。被告张秀苓,女,生于1962年4月2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兴与被告孙士平、张秀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顺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顺兴负担。审判员 王明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薛新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