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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顺兴与孙士平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兴,孙士平,张秀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1659号原告刘顺兴,男,生于1955年6月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孙士平,男,生于1963年2月7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汶上县。被告张秀苓,女,生于1962年4月2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兴与被告孙士平、张秀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顺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顺兴负担。审判员  王明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薛新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