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3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沈香香诉刘贵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香香,刘贵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399号申请执行人沈香香。被执行人刘贵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香香与被执行人刘贵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贵洋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贵洋在大余农商银行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赞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