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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3民初128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现住林甸县四合乡。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现住林甸县鹤鸣湖镇。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于2016年3月14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和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4月份经张文海介绍相识,并经张文海分两位次给被告彩礼款21万元。2014年2月份我们举行同居生活仪式,并当场给付彩礼1万元,现双方因性格不和而无法共同生活,为此,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人民币14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某某辩称,2013年5月份,经过媒人张文海介绍订婚,过了几天过给我1万元彩礼。举行结婚仪式时候过给我彩礼19万元,包括结婚的时候的所有费用,包括买家电、项链、照相、买衣服、装修、考驾驶证、租房等都花费了,现在我不同意返还彩礼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举证情况如下:证人张文海在第一次开庭时出庭证实,两年前原告的父亲找自己帮原告介绍对象,通过自己介绍原、被告订婚,通过自己手过给被告21万元彩礼款,这钱包括干折干卷的款。这笔款怎么花销的自己不清楚。经本院审核,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予以采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4月份经张文海介绍相识,并经张文海过给被告彩礼款21万元。2014年2月份原、被告举行同居生活仪式,现双方因性格不和而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人民币14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确立婚约关系后,原告按照习俗通过媒人给付被告彩礼款人民币21万元,该行为是有关法律所禁止的。原、被告按照民间习俗举办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现已分居生活,双方在解除婚约关系后,被告应酌情返还所过的彩礼款,双方在同居前后将该款用于部分生活支出和购买物品支出,同时双方当事人又未提供明确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但被告自认在举行同居仪式时尚剩余11万至12万元,故被告应予酌情适当返还,故对原告的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给原告梁某某彩礼款人民币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100、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1550.00元,原告梁某某负担15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洪军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赵文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明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