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执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韩光治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光治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华。被执行人韩光治,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该县。关于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韩光治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现因执行需要,解除对该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光治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执行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郝 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