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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执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韩光治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光治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华。被执行人韩光治,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该县。关于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韩光治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现因执行需要,解除对该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光治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执行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郝 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