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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朱海与王国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王国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817号申请执行人朱海,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申请执行人王国恒,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朱海与被执行人王国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5民终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5民终34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贺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