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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某、吴某申请宣告高佳失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特22号申请人吴某,平舆县人。申请人吴某,住址同上。监护人吴广泽,住址同上。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吴某、吴某与被申请人高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申请,是对其权利的正当行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邵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徐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