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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1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81民初53号原告赵某,××族。被告张某。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霍可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张成龙均到庭参加诉讼。审限届满前,本院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9日在孝义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被告向原告亲属借款55000元,离婚后由被告承担偿还责任。但被告仅给付7100后,剩余47900元借故不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债务47900元。原告赵某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赵某身份证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离婚证一本,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9日在孝义市民政局协议离婚。3.离婚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离婚时共同债务约定情况。被告张某辩称,该同意支付原告共同债务,但现在没有能力给付,同意一个月给付300元。被告张某针对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于××××年××月××日结婚,于2012年11月29日在孝义市民政局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其中第四条载明:“双方在婚姻期间,无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男方欠女方亲属共有5.5万元的债务,离婚后由男方一人承担,男方在每月的5、6号支付给女方(由女方转交其亲属)600元的人民币作为偿还债务的资金,支付方式:邮政储蓄卡,直到债务偿还清为止(大约2020年为止)”。之后被告陆续给付原告7100元,剩余4790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债务47900元。庭审中,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予以认可,辩称因经济紧张,无力按照协议每月给付600元,愿每月从工资中给付原告300元,直至全部付清。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且庭审中被告张某亦对承担5.5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予以认可,同意给付原告5.5万元。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后,被告给付原告的7100元应予以剔除,被告尚应给付原告47900元。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其47900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被告张某应在每月6日前给付原告600元,至全部履行完毕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支付原告赵某共同债务47900元,从2016年4月起执行,每月6日前支付600元,至全部履行完毕为止。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499元,由被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可可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