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催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神木县凯泽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神木县凯泽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神民催字第00003号申请人神木县凯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锦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姜自兵,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刘治俊,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申请人神木县凯泽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年1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28日、出票人为神木县国融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神木县凯泽安装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长安银行锦界小微支行、票号为31300052/21353790、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神木县凯泽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长安银行锦界小微支行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神木县凯泽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韩彦军审判员 张 昕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