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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孙常平、于春清等与刘永祥、张月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常平,于春清,刘永祥,张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4执56号申请执行人孙常平,男,1957年7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于春清,女,1961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永祥,男,1950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月琴,女,1951年7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宿舍号楼单元室房屋(产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一处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孙常平、于春清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国华审判员  温晓东审判员  曹连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