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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伏聪与江世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伏聪,江世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671号申请执行人伏聪。被执行人江世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伏聪与被执行江世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商初字1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代理判员王珉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其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