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20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许伏喜与介休市义棠镇沙木墕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伏喜,介休市义棠镇沙木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2072-1号原告许伏喜,男。委托代理人李开俊,重庆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介休市义棠镇沙木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介休市义棠镇沙木墕小区。负责人李培田(天),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伏喜诉被告介休市义棠镇沙木墕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伏喜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伏喜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伏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69元,减半收取678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84.5元,由原告许伏喜负担。审 判 长 杨学武审 判 员 仝梁栋人民陪审员 刘英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