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668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罗厚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