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王洪、曾深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曾深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男,汉族,1972年2月1日生,住四川省。被执行人:曾深里,男,1971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关于王洪与曾深里买卖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依据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28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申请人货款64730元及利息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深里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曾深里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内存款100元。二、冻结期限二年审判员 廖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