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3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焕通与被执行人郭青太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焕通,郭青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92号申请执行人王焕通,男,194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闻喜县东镇。被执行人郭青太,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闻喜县畖底镇。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焕通与被执行人郭青太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郭青太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立明代理审判员 马 伟代理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韩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