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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刑更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决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桂11刑更214号罪犯吕国强,男,汉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七监区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了(2012)岑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国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于2016年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审理期间,执行机关以罪犯吕国强的减刑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销对罪犯吕国强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撤回对罪犯吕国强提请减刑的建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