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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常某与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常某,李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20号原告李某甲。原告常某。被告李某乙。上列原被告间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的过程中发现,依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某乙的住所地“莱西市日庄镇前庞格庄村”无法送达;原告再未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以便法院送达。综合上述情况,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