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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3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许启取与叶拥军、王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启取,叶拥军,王艳,韩加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3342号申请执行人:许启取。委托代理人:黄万钞,系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叶拥军。被执行人:王艳。被执行人:韩加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启取与被执行人叶拥军、王艳、韩加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叶拥军、王艳、韩加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当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叶拥军、王艳交纳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韩加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6460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叶拥军、王艳、韩加秋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叶拥军、王艳、韩加秋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嘉恒家居广场1幢428室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叶拥军、王艳名下,该房产已经被另案查封,正在处置过程中,待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2621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许启取发现被执行人叶拥军、王艳、韩加秋有其他财产或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33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池长该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