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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17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龚顺荣与雷传虎、武汉开元名都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顺荣,雷传虎,武汉开元名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769-1号申请执行人龚顺荣。被执行人雷传虎。被执行人武汉开元名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2R地块金色港湾三期12栋2单元302。法定代表人刘海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龚顺荣与被执行人雷传虎、武汉开元名都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雷传虎、武汉开元名都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龚顺荣20305元。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雷传虎、武汉开元名都商贸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龚顺荣。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