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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0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30民初145号原告胡某甲。委托代理人杨彦峰,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乙。委托代理人卢云豹,怀来县新保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彦峰、被告胡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卢云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甲诉称:2015年9月20日,被告私自从原告处拿走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低保卡、荒地补贴卡,到怀来县土木镇土木村委会领取征地补偿款60352元。原告得知补偿款被领走后,要求被告返还补偿款及相关材料,被告称该笔款项由其暂时保管,被告负责照顾原告生活。但被告领款后,每月只给原告100元生活费,原告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被告对原告的生活不闻不问。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土地承包合同及补偿款60352元,返还原告身份证、低保卡、荒地补贴卡,返还低保补贴8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征地补偿协议1份;土地承包合同1份;3、客户交易对账单1份。被告胡某乙辩称:原告胡某甲是我叔叔,一直单身。今年已经84岁。他一阵明白,一阵糊涂。多年来一直照顾我叔叔,经常去看他。经常给他留钱、买吃的,接三岔五还接他到我家居住,我们爷俩关系一直不错。2015年9月份,原告同意由我照顾他,并把身份证、土地承包合同等一并交给了我。因土木村委会人知道我照顾胡某甲,在征地时,就将征地补偿款给了我,由我签了征地协议。原告起诉后,我问我叔叔,我叔叔说不知道起诉的事。被告胡某乙未向法庭举证。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20日,被告胡某乙代替原告胡某甲与土木镇土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60352元。原告的低保卡、荒地补贴卡、土地承包合同现已经归还原告。2016年2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土地承包合同及补偿款60352元,返还原告身份证、低保卡、荒地补贴卡,返还低保补贴8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领取原告应得的土地补偿款后,应当返还给原告,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补偿款和身份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某甲土地补偿款60352元;二、被告胡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某甲身份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5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