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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行赔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刘某诉被告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24行赔初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乔帅,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玉潭路。法定代表人丁新军,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远洋,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法规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张颖军,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诉被告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13年12月25日,被告作出宁城处字[2013]玉潭分局第10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原告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则强制拆除”;2014年4月15日,被告作出宁城强拆字[2014]玉潭分局第009号《强制拆除决定书》,认定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决定在2014年4月15日起对该案所涉违法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原告对上述两行政行为不服且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于2014年8月1日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摧毁和拆除。现被告的上述两行政行为均法院确认为违法并予以撤销。原告认为,被告实施强拆的行为严重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将拆除的原告房屋恢复原状或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94797.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城管局辩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是前置程序,因此,原告在本案中不能直接向贵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二、原告在本案中既诉求答辩人将拆除的房屋恢复原状,又诉求答辩人就拆除的房屋进行经济赔偿,属于诉讼请求重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答辩人认为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三、答辩人在本案中认定原告被拆房屋是违法建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四、原告在本案中要求答辩人赔偿其涉案房屋内设施和物品不符合客观事实且证据不足;五、原告在本案中诉求答辩人赔偿其全家精神损失费、名誉费、维权一切开支及误工费于法无据。综上所述,答辩人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于2006年在宁乡县白马桥乡白马桥社区月塘组建设房屋50.6平方米。2013年12月25日,被告城管局对原告作出宁城处字[2013]玉潭分局第10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原告于2013年12月28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2014年4月15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宁城强拆字[2014]玉潭分局第009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原告对上述两行政行为不服,在申请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作出(2014)宁行初字第00022号和(2014)宁行初字第00043号行政判决书,因被告行政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被告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但被告已于2014年8月1日将原告刘某的房屋拆除。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后,没有先行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也没有作出赔偿与否的决定,而直接单独就行政赔偿提起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之规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谷良人民陪审员  卢 帅人民陪审员  王梅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奕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合法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