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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曹庭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庭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428号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壁城街道远林一街5号8幢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78421XXXX。法定代表人符海宁,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曹庭泽,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庭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书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