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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郭兴龙诉钟绥青、阿拉塔、乌审旗钟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龙,钟绥青,阿拉塔,乌审旗钟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13号原告郭兴龙,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告钟绥青,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乌审旗。被告阿拉塔(系钟绥青妻子),女,蒙古族,住乌审旗。被告乌审旗钟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50626699483834W。法定代表人钟绥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宝(又名那米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兴龙诉被告钟绥青、阿拉塔、乌审旗钟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兴龙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阿拉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兴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兴龙撤回对被告阿拉塔的起诉。审 判 长 谷 正 权审 判 员 蔚 银 锁人民陪审员 张 世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朝贺乐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