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亚辉诉被告商丘市金海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301号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高君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孔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