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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执6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王东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686-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法定代表人:程清洁,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东,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005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王东的存款、收入5270.95元(其中本金5220.95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王东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娄俊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夏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