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民终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韩文学与林甸县四合乡人民政府、林甸县四合乡福发村村民委员会、姚长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文学,林甸县四合乡人民政府,林甸县四合乡福发村村民委员会,姚长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终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文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方武,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甸县四合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玉庆,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白灵艳,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甸县四合乡福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德兴,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长山,男,汉族。上诉人��文学因与被上诉人林甸县四合乡人民政府、林甸县四合乡福发村村民委员会、姚长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兴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发包方收回、调整承包地产生的纠纷。一审法院在未查清承包方上诉人韩文学交回承包地是否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撤销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兴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二、此案发回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韩文学。审 判 长  臧国燕审 判 员  刘振影代理审判员  赵丹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范继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加在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