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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牛伟抢劫、盗窃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348号罪犯牛伟,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作出(2012)徐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徐刑监字第2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作出(2012)徐刑再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牛伟的定罪量刑部分。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牛伟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8日至2016年1月15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审 判 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