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民终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郭付余与扬州市亚普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市亚普达电子有限公司,郭付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民终9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亚普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沙头镇迎宾路17号。法定代表人贾雪平,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斌,扬州市广陵区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付余。委托代理人朱敏,江苏金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扬州市亚普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普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付余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0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付余一审诉称:郭付余与亚普达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亚普达公司自2013年开始向郭付余购买射频同轴连接器配件针,截止到当年底货款亚普达公司已付清。自2014年1月2日起,亚普达公司又陆续向郭付余购货,货款共计54793元,但亚普达公司仅支付郭付余15000元,尚欠39794元,经郭付余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亚普达公司给付拖欠货款39794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亚普达公司一审辩称:郭付余在2014年7月22日前是亚普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此期间郭付余个人向其经营的亚普达公司供货的货款已经全部结清。原审判决查明:郭付余原系亚普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2014年7月22日,亚普达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郭付余退出公司并将其持有的30%股份(15.3万元)转让给贾雪萍等。自2013年起,郭付余多次向亚普达公司出售射频同轴连接器配件针,亚普达公司收货后向郭付余出具了入库单。亚普达公司认可欠郭付余货款不超过35000元,因郭付余尚欠公司6万元,故要求将郭付余主张的3万余元货款与公司的6万元债权相抵充。郭付余在庭审中亦认可亚普达公司所欠货款总额为35000元,但认为郭付余主张的货款与亚普达公司主张的6万元借款无关。原审法院认为:郭付余与亚普达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亚普达公司应当给付郭付余拖欠货款35000元及利息。对于亚普达公司提出的用另外的6万元债权冲抵亚普达公司所欠郭付余货款35000元的辩解,因郭付余不认可亦不同意,且亚普达公司也未能证明其所主张的6万元债权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遂判决:亚普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郭付余欠款35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10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亚普达公司负担。上诉人亚普达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郭付余将股权无偿转让给贾雪萍时,约定“受让方享有转让方的债权,清偿转让方应承担的债务”,因此郭付余无权再向亚普达公司主张权利。一审庭审中郭付余认可在2013年从贾明处拿了5万元用于家庭购买设备,其实际向贾明借款6万元,双方已经协商将本案的货款与上述借款相抵充。郭付余在本案中仅提供入库单,对于货物的数量单价及数额没有任何依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郭付余辩称:原审中郭付余提供37份入库单原件,亚普达公司认可其真实性,并承认尚欠郭付余货款35000元。亚普达公司以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认为郭付余无权主张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约定中的债权债务是特指郭付余经营期间经手的公司的债权债务。亚普达公司称本案所涉的货款与贾明的借款相抵充,不符合客观事实。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郭付余是否有权向亚普达公司主张货款?2、本案所涉货款能否与贾明的借款相抵充?本院认为:郭付余有权向亚普达公司主张货款,郭付余与贾雪萍所签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双方以2014年7月22日清算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数据为准,全部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享有转让方的债权,清偿转让方应承担的债务。”亚普达公司称本案所涉货款已转让,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货款在2014年7月22日清算的债权债务中,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亚普达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承认欠郭付余货款,但主张已与贾明的借款相抵充,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郭付余不予认可,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蓝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扬州市亚普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松代理审判员 韩 凯代理审判员 袁海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佩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