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赵丙栋与代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丙栋,代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669号申请执行人:赵丙栋,男。被执行人:代勤,女。赵丙栋与代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978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代勤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丙栋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代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