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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子海与宁波亿润塑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子海,宁波亿润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3443号原告:吴子海,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陶莉萍,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亿润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高钱生态村。法定代表人:钱久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龙,宁波市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子海与被告宁波亿润塑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子海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