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剑冰与河北宏伟白金源饮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剑冰,河北宏伟白金源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510号原告孙剑冰,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河北宏伟白金源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兴业庄村。法定代表人赵红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俊明,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剑冰诉被告河北宏伟白金源饮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孙剑冰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剑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