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建国、张超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国,张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3民特1号申请人张建国。被申请人张超。申请人张建国要求宣告张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建国诉称,其与被申请人张超系父子关系,因被申请人从2013年12月9日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两年,经多方查找至今无任何音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宣告张超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张超,男,1989年11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张建国之子。2013年12月9日被申请人张超离家外出打工与家人失去联系。申请人张建国多次寻找,均无音信。泰兴市虹桥镇新市常委会出具证明,证明被申请人张超于2013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泰兴市公安局虹桥派出所也提供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申请人因张超与家庭失去联系而报警的事实。2016年1月7日,申请人张建国向本院申请宣告张超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1月28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张超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现已届满,张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超自2013年12月9日离家出走,期间申请人多方寻找未果。张超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公告寻找,张超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张建国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其为失踪人,故对张建国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指定张建国为被申请人张超的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超为失踪人。二、指定张建国为失踪人张超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戴红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