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3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与张成雅、郑海峰、薛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张成雅,郑海峰,薛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3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公园路6号。负责人朱南强,行长。委托代理人苏永贤,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张成雅,女,汉族,1973年7月25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郑海峰,男,汉族,1961年2月24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薛少红,女,汉族,1965年7月18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诉被执行人张成雅、郑海峰、薛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屏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54178.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难度大,案情复杂,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屏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徐邦长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