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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3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宁波市镇海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市镇海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姚永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3024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负责人董志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28-2。法定代表人姚永勇。被执行人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法定代表人陈世巴。被执行人姚永勇。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姚永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仑商初字第1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30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朱奭慈审 判 员  薛天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蒋万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