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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民初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素英与郑州万宗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英,郑州万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165号之一原告李素英,女,1943年9月5日生,汉族。被告郑州万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杰。原告李素英诉被告郑州万宗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素英于2016年4月29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素英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英撤回起诉。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李素英负担。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时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