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民初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素英与郑州万宗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英,郑州万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165号之一原告李素英,女,1943年9月5日生,汉族。被告郑州万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杰。原告李素英诉被告郑州万宗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素英于2016年4月29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素英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英撤回起诉。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李素英负担。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时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