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杨晓琼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琼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51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晓琼,女。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辩护人宋飞祥,重庆富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晓琼犯重婚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晓琼及其辩护人宋飞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晓琼与彭某某于1998年在重庆市丰都县双龙镇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7年杨晓琼与吴某1在浙江认识并恋爱同居。2009年,杨晓琼在未与丈夫彭某某离婚的情况下,与吴某1以夫妻名义在沙坪坝区共同生活。2011年1月8日,杨晓琼与吴某1在沙坪坝区人民医院生育一女。2012年,杨晓琼与吴某1终止同居生活。另查明,2016年1月10日11时许,公安机关以了解被告人杨晓琼生活状况为由,通知杨晓琼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杨晓琼按时到达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晓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1、周某、刘某某、吴某2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暂住证复印件,证明,结婚证,申请结婚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及杨晓琼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晓琼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被告人杨晓琼的辩护人认为,杨晓琼系自首,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晓琼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杨晓琼的辩护人提出的杨晓琼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民警以了解杨晓琼生活状况为由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故杨晓琼并没有主动投案的意图,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晓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杨晓琼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晓琼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瑞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