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蒋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1565号原告:蒋某。被告:谢某。委托代理人:袁志民,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于原告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惠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福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