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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蒋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1565号原告:蒋某。被告:谢某。委托代理人:袁志民,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于原告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惠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福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