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32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梁某与马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马某,王某,薛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972号原告:梁某。被告:马某。被告:王某。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马某、王某、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192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倪广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璟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