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杨建峰与蔡伟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峰,蔡伟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峰。被执行人蔡伟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城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蔡伟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蔡伟栋在中国农业银行临城贸易街分理处支行账户62×××19上的存款115元扣划到临城县人民法院账户88×××08(开户行:邢台银行临城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少辉审判员 史素申审判员 郭书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