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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杨建峰与蔡伟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峰,蔡伟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峰。被执行人蔡伟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城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蔡伟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蔡伟栋在中国农业银行临城贸易街分理处支行账户62×××19上的存款115元扣划到临城县人民法院账户88×××08(开户行:邢台银行临城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少辉审判员  史素申审判员  郭书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