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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1950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裴云鹏,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绍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