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6民初248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4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周克华,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罗某甲,男,汉族,1982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瑞鑫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克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结婚后因性格不合等因素,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罗某甲家庭观念淡薄,虽长期在外务工,但从未将工资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被告在外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曾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不再让原告伤心,但被告并未改正缺点。近几年来,被告从不回家看望原告,也未电话联系原告。原告于2015年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从未有过和好夫妻关系的言行,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然我行我素,无丝毫悔改表现。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讼至法院。请求: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罗航杰由被告直接抚养,婚生女罗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罗某甲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2005年1月24日,双方在原重庆市江津市石蟆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2月4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罗某乙。2007年4月19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罗某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5月19日,王某某以罗某甲与其他异性有暧昧关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罗某甲离婚。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津法民初字第04796号民事判决,不准王某某与罗某甲离婚。嗣后,原、被告仍然分居生活。现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罗某甲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再次诉讼来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陈述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2015)津法民初字第04796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起诉与被告罗某甲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互不交流、沟通,未能积极妥善化解矛盾。原、被告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表现,足以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原、被告育有一子一女,双方可以各自抚养一个子女。女儿罗某乙现处于生理发育阶段,为方便其日常生活、学习,由其母亲即原告王某某直接抚养更为适宜,儿子罗某丙由被告罗某甲直接抚养为宜。综合考虑当地日常生活消费等状况,本院酌定由原告王某某支付被告罗某甲关于小孩罗某丙的抚养费每月300元,直至罗某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由被告罗某甲支付原告王某某关于小孩罗某乙的抚养费每月300元,直至罗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原告王某某陈述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由于被告罗某甲未到庭应诉,本院无法查实,故在本案中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不予处理。综上,为解除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的痛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二、小孩罗某乙由原告王某某直接抚养。被告罗某甲从2016年5月起,于每月10日前给付原告王某某关于小孩罗某乙的抚养费300元,直至罗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小孩罗某丙由被告罗某甲直接抚养。原告王某某从2016年5月起,于每月10日前给付被告罗某甲关于小孩罗某丙的抚养费300元,直至罗某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未按要求在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李瑞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佳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