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刑更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朱守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790号罪犯朱守福,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于甘肃省白银市,汉族,现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2011年6月1日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晏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青海省东川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朱守福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守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守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守福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重新审判员 何彦邦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腾马萍 微信公众号“”